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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法院开放周”新闻发布会

2015-06-12 1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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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为深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公开,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司法公开的工作进程、亮点和成效,按照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关于开展“开放周”活动的相关要求,经中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于6月1日上午9时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开放周”活动新闻发布会。定于6月1日至6月5日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法院开放周”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1、6月1日上午9时由中院政治部、审管办牵头召开全市“法院开放周”活动新闻发布会。

  2、6月2日上午9时至11时,全市两级法院统一组织开展上街宣传咨询活动。

  3、6月3日,在全市各法院及中院同时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4、6月4日上午9时在市中院,由中院工作人员与张家口新闻网合作开展针对网民的法律咨询交流活动。

  5、6月5日上午9时在市中院组织开庭庭审直播现场观摩活动。

  新闻发布会由市中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李亚成主持,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幼刚,市中院党组成员、审管办主任苏沛清,张家口长安网、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新闻网、长城网、张家口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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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高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制定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 第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目录

  1立案公开(15分)

  2庭审公开(20分)

  3执行公开(15分)

  4听证公开(10分)

  5文书公开(10分)

  6审务公开(10分)

  7工作机制(20分)

  立案公开(15分)

  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4分)

  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8分)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3分)

  庭审公开(20分)

  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8分)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4分)

  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4分)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2分)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2分)

  执行公开(15分)

  9、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5分)

  10、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5分)

  11、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5分)

  听证公开(10分)

  12、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2分)

  13、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2分)

  1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5、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6、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文书公开(10分)

  17、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5分)

  18、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5分)

  审务公开(10分)

  19、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5分)

  20、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5分)

  工作机制(20分)

  21、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5分)

  22、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按照示范法院考评标准,对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下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5分)

  23、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5分)

  2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本辖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反馈。(5分)

  第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

  河北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执行公开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听证公开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五、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审务公开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考评标准,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完善司法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司法公开工作在资金、设施、人力、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要疏通渠道,设立平台,认真收集、听取和处理群众关于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或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情况反馈机制。要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明确责任,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或者在法院其他工作中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关键词:法院 张家口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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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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